文章详情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 > 政策要闻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 > 政策要闻 >

草种和饲草产品监管依据

原发表日期:2012-09-10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原发表日期:2012-09-10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草种和饲草产品是重要的农产品,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种管理办法》从不同层面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草种及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Copyright@2003 CAAA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畜牧业协会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300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09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