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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草原司法解释切实提高依法治草水平

原发表日期:2013-01-07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作者: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副主任刘加文

原发表日期:2013-01-07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副主任刘加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草原法制建设新的重要里程碑,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司法保障,当前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司法解释的主要内涵,充分运用好这一强有力武器,切实提高依法治草的能力和水平。 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并着眼于草原生态保护的长远大计,对破坏草原资源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破坏草原资源的具体罪名。司法解释将《草原法》与《刑法》进行了有效衔接,首次明确对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依照刑法进行定罪,即: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解释将破坏草原资源等犯罪应适用的罪名明确列出,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掌握和适用。 二是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长期以来,我国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的现象十分突出,而现行《草原法》虽然规定破坏草原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如何定罪量刑却没有具体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的“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分别进行了定量、定性的标准认定。所谓“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对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或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以及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等情形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按“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定罪量刑。 三是强化了对违法审批行为的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或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以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加大了对屡犯和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对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十亩以上,即可定罪;对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单位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司法解释规 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草原资源保护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认真总结我国《草原法》实施以来草原保护建设基本经验基础上出台的,对更好地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是对草原法律体系的充实完善。在保护草原资源方面我国有《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还有《土地管理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各类部门规章。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为适应当前打击破坏草原资源犯罪行为的实际需要,解决现有法律法规效力不足等问题,针对司法实践活动中遇到的客观问题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继《草原法》等法规之后又一个对草原资源保护将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自此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草原资源保护都有了明确规定,草原法律体系结构更完善,内容更丰富,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依法保护草原资源的实际需要。 司法解释是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更有力的法律武器。过去在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过程中,由于法律适用不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草原违法案件难以向司法部门移交,司法部门也难以受理、难以定罪判刑,影响对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得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司法解释明确了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适用罪名和量刑标准,解决了“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屡犯和单位犯罪的处罚依据等关键问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便于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也有利于规范草原利用及行政审批行为。 司法解释为草原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针对草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经常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甚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危害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将为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种暴力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营造良好的草原执法环境,强化教育、威慑、警示效果,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确保司法解释的贯彻执行。 努力把司法解释贯彻落实好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好司法解释,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有利机遇,充分利用好这一法律武器,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依法治草水平。 一是搞好宣传培训。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尤其是草原利用者知晓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知晓违法行为定罪的量刑标准,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从而规范草原生产及开发、利用行为。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司法部门一起,联合开展各类培训活动,认真领会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着重提高对破坏草原资源案件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二是推进承包定性。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基础是明确草原属性,即定性为草原。要以推进草原承包为抓手,科学界定草原属性,依法明确草原权属,切实做到应包尽包,确保承包草原的数据准确、四至清楚、档案齐全,人、地、证相符。要坚持防止不依法承包或将草原随意划为四荒地、未利用地的做法。南方地区是草原承包的难点地区,可以从推进基本草地、基本草原的划定开始,将符合草原属性的土地类型划定为基本草原或基本草地,以政府名义进行公告。 三是规范行政审批。司法解释对草原征占用审批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草原法及农业部出台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坚决杜绝越权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和不按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审批的行为。各级草原监理部门、纪检及监察部门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草原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行为,要坚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四是建立协作机制。要完善草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沟通与协作,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执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案件信息,督导案件办理。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草原征占用审批工作程序,防止草原征占用审批时的脱节现象,尤其要防止越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审批的现象。 五是查办典型案件。各地要抓住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利时机,集中查办一批破坏草原性质较恶劣、社会关注度较高、有代表性的重大案件,对违法犯罪人员及单位依法进行惩处,以此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扩大司法解释的社会影响。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理执法工作,搞好草原监测,及时掌握草原利用动态,切实履行好司法解释赋予的职责,严防新的破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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