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文:草原法修订施行十年来成效斐然
原发表日期:2013-03-05
来源:中国草原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草原法》施行已经十年了。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支持下,草原法得到深入贯彻实施,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我国第一部《草原法》是1985年制定的。为适应草原保护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底对《草原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草原法》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首次明确提出了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并对草原权属及草原规划、建设、利用、保护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草原法修订施行的十年,是草原各项事业发展最好、成效最大、速度最快的时期。 一是草原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依法治草的理念得到确立和加强。2003年修订后的草原法实施后,我国草原法制建设进入了发展最快的时期。《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草原保护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11月国务院对《草原防火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草原防火措施和工作职责。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破坏草原有罪”的法律依据。农业部先后出台了《草种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规章。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草原法规、规章,有九个省区出台或修订了《草原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十年来,国家及有关省区颁布涉及草原的法律法规、规章50多部,覆盖了草原保护建设领域各个方面。目前,以草原法为基础,相关涉草法律法规为补充,辅以其他配套法规规章,多法源多层次的草原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为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及牧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草原保护建设及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草原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基础日益巩固和夯实。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草原保护建设,在不断巩固完善草原发展政策的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云南等8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从2012年起又将范围扩大到东北三省及河北、山西,每年国家财政投入近140亿元,用于实施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以及牧民的生产性补贴等方面,惠及1645万牧民。2011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对牧区发展及草原保护建设进行具体部署。《意见》的出台和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及牧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及目标、措施,对指导我国草原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10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依据草原法,制订并印发了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体现了“谁使用、谁付费、谁恢复”的基本原则,是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各地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十年来,农业部及各省区出台的省级以上草原保护建设政策性文件达60多项,一些市(州)及县(旗)也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对贯彻落实草原法、促进牧区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也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草原监理执法体系发展壮大,草原合理开发利用持续推进。新修订的《草原法》首次确立了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任务。2003年开始,各地陆续成立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负责草原执法监督工作。截止2012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已达854个,草原监督管理人员9600多人。全国还有村级草原管护员6.6万余人。各地积极创新执法监督方式方法,采取抓大案要案、多部门联合执法、典型案件曝光、信访督办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的威慑力;通过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草原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比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种草绿化宣传等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十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5万余起。草原监理执法机构在履行草原执法职能的同时,还积极开展草原资源保护、监测、防火、宣传、建设指导等重要工作,全国已初步建立草原监测体系和草原防火防灾应急预警体系,每年及时发布《全国草原监测报告》和《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及省区级相关监测报告已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草原保护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社会生态经济效益显著。自2003年开始,国家在内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重点草原牧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至2012年,中央累计投入资金近180亿元,建设草原围栏9.1亿亩。十年来,国家还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游牧民定居、三江源生态保护、石漠化综合治理、牧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草原防火体系建设等草原重大生态建设工程,这些项目的总投资近200亿元。在国家重点工程的带动下,各地不断加大投入,草原围栏建设、退化草原治理、人工草地建设等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国落实草原承包面积已达41亿亩,禁牧面积14亿亩、草畜平衡面积26亿亩。农业部2012年草原监测结果显示,退牧还草工程区与非工程区相比,草原植被盖度平均提高11个百分点,鲜草产量平均提高50.7%;全国重点天然草原的牲畜超载率为23%,较十年前下降约10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草原畜牧业持续发展,牧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也不断提高。 在总结成就和经验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草原法制建设及贯彻实施也存在着一些不同步、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还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草原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非法征用占用草原、开垦草原行为屡禁不止,违反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的现象还很普遍;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草原监理执法体系仍十分薄弱,机构及装备等还明显不适应草原事业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构想,发出了“要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号召。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依法治草,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到位、抓出成效,切实保护好草原资源,维护好草原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中国、促进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一是进一步加强草原立法,健全完善草原法律体系。加强草原立法是推进草原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随着草原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草原法制建设既要在努力争取立法资源、查漏补缺立新法上下功夫,更要把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盘活“旧法”资源,通过修改完善提高质量和执行力。当前要加快推进基本草原保护、草原承包经营、草原生态补偿、草原调查、草原禁牧休牧等方面配套法规的出台,适时推动草原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加快推进重要规章的制修订进度,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措施,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草原监理执法体系建设,尽快消除草原地区草原专门执法机构的空白点,积极推进草原监理执法队伍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机构健全、队伍精干、技术先进、装备优良、执法严明、政治合格的草原监理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草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惩,维护草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要不断改进草原执法的方式方法,在关口前移、预防违法,查处大案、带动全局,借势借力、联合执法等方面很下工夫。要重视普法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爱草、护草的自觉意识,营造良 好的执法环境。 三是推进草原定性确权,明确草原执法工作的阵地。开展草原执法、保护和建设草原的重要前提是必须明确工作的主战场。当前必须加快解决一些地方草原性质不明、边界不清、权属不定、面积模糊等突出问题。要推动出台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或法规,以推进草原承包为抓手,科学界定草原属性,依法明确草原权属,合理划定草原边界,妥善处理草林矛盾。要实实在在地推进基本草原的划定,设定草原“红线”,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四是千方百计增加牧民收入,为保护草原创造坚实的基础。牧区经济不发展、牧民不持续增收,依法保护草原就只能是空话。要继续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及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增强牧区发展生产的能力。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政策,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和补偿标准,让牧区、牧民在草原生态建设中享受合理的实惠,增强自觉保护建设草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推进草原牧区生产方式的转变,立足禁牧减畜和以草定畜,积极引导牧民向城镇聚集,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积极探索联户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牧场等多种发展模式,提高草原畜牧业生产效益。